合伙人和雇员

今天看了techchurch.com上说一个新公司的两个2合伙人,一个人在产品上市以前最后时刻终止了合作,而不久以后,自己单独发布了产品。
然后就是几年的法律官司等。
多数人都来谴责合作方,说这个做法不合适。
道德上可能是不合适,但是,如果你在一个新的公司创立的时候,合伙人可以把所有的事都做了,而不需要你,你应该成为雇员而不是合伙人,也就是说,对方觉得你不值合伙人的价格,所以终止了合作。
要想保证这类事情的发生,唯一的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合作双方都必须要对方才能做这个生意,这也就是合伙人的初衷。

一条评论

  1. jonfey said,

    19 9 月, 2010 @ 1:41 上午

    这个问题简单也复杂,初衷和结果往往是相反的。这社会讲的只有钱,以前讲的什么仁义礼智信都已经不存在,哪怕心里。就钱赚就什么都干。

    中秋快到了,祝老师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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