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条例》和个人放贷合法化
200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刘萍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今年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其中关键点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另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公司老板和高管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条件者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
《放贷人条例》意味着地下钱庄,私人放贷合法化,这个条例,使得已经在沿海地区普遍流行的贷款方式合法化,透明化,降低贷款双方的风险,将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国内需要刺激经济的大背景下,《放贷人条例》的通过与执行可以激活民间资本,要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刺激经济,现在正是出台这个政策的好时机。
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条理虽然规定,个人放贷只贷不存,就是把个人或者公司放贷与国有银行区别开来,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条例比较难以执行,很可成为一个类似国外的credit union, (信用社)这样的产物,即大家把钱放在一起,然后请人管理,然后再贷出去,从中国目前的法律来看,个人或者公司开办信用社属于非法集资。那么从法律上允许私人或者公司开设信用社的可能性比较小,就是说法律上不能一步到位。必须循序渐进,先允许个人或者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小规模放贷。
有的人担心这样会不会成为高利贷,我认为只要放贷的人足够多,流程足够透明,竞争足够充分,放贷的利率就只能是平均利率,不可能有高利贷的情况发生,目前市场上来看就是12-15%,(在有财产抵押的情况下)。
回顾改革这30年来的历程,可以看出,在不透明,国家强制监管,不以市场作为导向的情况下,民间的智慧总会想出应对的办法,比如在国家控制汇率的时代的外汇黑市,又如在高额关税时期的走私行为,还如在国家双轨制情况下的物质批单黑市等等,这些状况带来的结果就是只有少数一部分人能够利用权力,政策空当赚到高额回报,这样的结果是与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的。
所以《放贷人条例》的出台对于激发民间资本,达到国家经济繁荣,使得已经流行的民间融资手段合法化,保障贷款双方的利益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如何在操作的时候把个人,公司的放贷和银行的放贷区别开来,如何保证只贷不存,在规模上进行控制,防止利用放贷非法集资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需要制定政策人的智慧。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放贷人条例》通过并且执行,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与实践,一定能够为个人或者公司成立银行或者信用社进行存贷的业务提供可以操作,可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