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的工作给996的工资就是合理


网上最近比较火的讨论是互联网公司实行996工作制,即早上9上班,晚上9点下班,(去除吃饭1-2小时),每天工作10-11小时,每周工作6天。
很多人愤怒的指责公司压榨程序员,号称这种工作制度违法等等。一时间这些公司的老板就成了半夜鸡叫里的周扒皮。

当然也有不少人指出只要公司给发996的工资,那么996的工作无可厚非。同时指出如果员工不愿意,可以用脚投票啊,离职就是了。还有人说这个工作制度下,公司的待遇高,能让贫寒家庭的员工段时间内赚到不错的收入,并在“几年内杭州这样的地方支付首付买房买车”。

996工作制度绝非新鲜事。早就在沿海地区制造业实行了30年,是所有工厂默认的工作制度。工厂的招工启示都是:本厂订单充足,加班多。注意:加班多的意思就是起码的工作时间是:996。或者8116(早上8点上班,晚上11点下班,一周6天)。如果某工厂说我们这里实行955(早9晚5,5天工作),将没有一个工人会来这里上班。这是因为:这样的工作只能拿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的底薪,比如深圳2200元/月,即使是管吃管住,收入实在太低。
对于制造业流水线上的工人,好工厂就是两条:加班多(收入高),不欠薪(准时发工资)。就能招到工人。很多坐在办公室的人很难理解为何被标榜成“血汗“工厂的富士康确是很多农民工心目中的好工厂。
对于工厂里的白领,很多情况下是要支持产线的,产线工作,这些人就必须在场,由于白领实行的是固定工资制度,也就是没有加班费等,所以实际上就是996工时下的固定工资制度,和互联网公司一样。

每个人,无论是清华的教授,还是阿里的程序员,还是富士康流水线的工人来谈工资,心目中都会有两个尺度,一个是小时工资,一个是月总工资。从员工的角度,第一个代表着自己工作的性价比(每小时能赚多少钱),第二个代表着自己每个月到手的购买力(支付房贷车贷和其他各种费用)。

劳资问题层出不穷的关键问题实际上是:劳动法。

比如一家在深圳的外贸企业,每年50%的订单都要在圣诞节前那两个月完成。而其他的十个月只完成50%的·订单。那么比较好的工资制度就是员工在这十个月拿一个保证生活的相对较高的工资,其实工作量很低,而只有圣诞节前后,拼命的加班,同时大幅度提高工作量。由于平时工作量很低,小时工资很高,这样圣诞节赶工的那个月就不可能按照加班1.5倍或者2倍的工资支付。如果强制按照1.5倍工资执行,公司必然按照深圳最低工资2200元计算基本工资。由于全年有10个月没有加班,那么员工10个月的收入就只能是2200元。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员工被迫离职,公司被迫倒闭,形成双输的局面。

类似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劳动法根本无法面面俱到。最后就变成一种无法执行,而又经常被别有用心的人拿出来搞事的依据。劳动力市场上的“外派”,“辅助人员“等等怪异现象都是劳动法的结果。

“外派”就是解决企业临时人力需求,不能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遂通过和外派公司签订短期用人协议,实际上就是人力的共享机制,本质上和共享单车或者共享汽车没有区别。用人单位给外派公司,除了给予人力的薪水以外,另外支付10%的费用,来获得随时解聘的灵活性。

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最大红利是劳动力的自由迁移,劳动力完全市场化。在这个前提下,才有了春运的大潮,大量以前穷山僻壤里的人走出大山,参与到全球化的浪潮中,接入了全球产业链的分配,结果就是中国以世界上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让数亿赤贫人口脱离贫困,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全国的经济高速增长。

只要让劳资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里,一只看不见的手必然保证:没有员工是被逼的,没有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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